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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常子女不同意是因為不了解甚麼是意定監護。
當父母失能、無法明確表達自己意思想法的時候,會陷入不能合法動用名下財產,包括有價證券、不動產買賣租賃、銀行帳戶存款的窘境,就算是名下有財產,也會捉襟見肘。若是在未失能之前,便及早選任意定監護人,監護人可以是一至多位,也可委任子女擔任,在各方同意之下簽署意定監護委任書,經民間公證人或是法院公證人公證,日後當事人若失能時,就可以啟動意定監護契約,代為行使及管理財產來照顧當事人,維護失能後的生活品質與尊嚴。此外,意定監護優先於法定監護,若簽署意定監護契約書,當失能時意定監護人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便可自動啟用,無須再經子女同意。不過,基於家庭和諧,建議還是事先與子女溝通。
不會。
當事人以意定監護契約擇定受任人,依個人意願及同意處分的範圍,於意定監護契約書中載明之委任事項範圍內,運用財產照顧當事人日常所需。當事人百年之後,剩餘財產仍依照遺囑與《民法》繼承編分配之,因此意定監護契約不會影響遺產分配。有鑑於意定監護的委任期間是自失能後開始直到生命終點,目的為合理維護委託人的生活品質,至於委託人身後財產依照遺產繼承既有規定處理,不會分掉當事人的遺產。
意定監護契約中的受任人若為自然人時,可能因為過世、失能移居或是改變意願而不克繼續擔任受任人,受任人為法人時亦可能因解散無法行使其職責,無論基於哪種原因,都隨時可以更換,只要重新簽訂意定監護契約書,經法院或是民間公證人公證即可。
簽訂意定監護契約前,委託人於擇定意監護受任人時,應積極選擇與自身理念相符、有責任心、信用度高的親友或專家擔任受任人,於意定監護契約書中,則需明確載明委託人的意願與授權範圍,一旦失能致使啟動意定監護契約時,受任人按照委託人意願行使權利。為確保受任人能夠按照委託人的意願執行,除事先充分溝通之外,亦可擇定數位受任人,彼此互相監督之外;亦建議其中擇定具公信力的法人團體擔任受任人,由專業的法人單位把關。
受任人為自然人時,可能因為過世、失能移居或是改變意願,無法勝任受任人,隨時可以更換。只要重新簽署意定監護契約書,經法院或是民間公證人公證即可。
當事人於醫療判斷上已屬失智失能時,便是需要啟動意定監護契約的時機,惟醫療判斷仍須經過法院認定才具法律效力。目前老人失能認定工具有ADL與IADL評估量表,根據《長期照顧服務法》第3條中的定義,失能者是指生理或心智上部分或全部功能喪失,進而導致生活起居需要由照顧者協助才能維持者。不過,民法對於監護宣告不是採取此一標準,根據民法第 14 條規定,「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,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,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」,以及第 1113-10 條準用,顯示需要達成「不能為意思表示」、「不能受意思表示」、或「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」至少其中之一方才可以。因此,意識完全清醒但純粹不方便活動,並不會啟動意定監護契約,建議於認定失能時務必協同合格醫療院所醫師進行臨床判定,而不可自行主觀認定。
意定監護的權限與法定監護相同,皆為保障失能者的生活、護養療治及財產管理。當意定監護契約存在時,其效力優先於法定監護。當意定監護契約有新舊版本且內容相牴觸時,以新版本為準。意定監護契約的成立、修正與撤回皆需書面為之,經公證人做成公證書,送達法院方得生效。
在法院做出監護之宣告前,意定監護契約之當事人或受任人得隨時撤回之。
亦即失能事實未發生且法院未進行監護宣告之前,隨時可終止意定監護契約。由於意定監護契約非常看重公證的效力,因此無論是哪方想要撤回,都應以書面先向他方為之,並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後,始生撤回之效力。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後七日內,以書面通知本人住所地之法院。此外,契約的部份被撤回時,視為全部撤回。 若失能事實已發生且法院也已宣告監護後,受監護的當事人有正當理由者,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意定監護契約。受任人有正當理由者,亦得聲請法院許可辭任其職務。兩者差別是在於,監護未啟動之前,撤回不需要經過法院實質同意,只需要透過公證人書面通知法院,啟動後法院就有職責需實質判斷此一撤回是否會傷害當事人的權益。
凡是管錢就有道德風險,意定監護契約若正確撰寫且結合適當的安養信託,反而可以明確劃分運用範圍與目的,避免絕大部分的道德風險問題。簽訂意定監護契約前,委託人於擇定意監護受任人時,應積極選擇與自身理念相符、有責任心、信用度高的親友或專家擔任受任人,於意定監護契約書中,則需明確載明委託人的意願與授權範圍,一旦失能致使啟動意定監護契約時,受任人按照委託人意願行使權利。為確保受任人能夠按照委託人的意願執行,除事先充分溝通之外,亦可擇定數位受任人,彼此互相監督之外;亦建議其中擇定具公信力的法人團體擔任受任人,由專業的法人單位把關。與此同時,由於目前國內尚未有系統化的「意定監護訪查人」機制,我們亦建議可建立此一體系,來保障受監護長者的最佳權益。
就實務上來說,許多人會選擇自己的近親或朋友來照顧自己。不過有鑑於近親可能有繼承遺產的利害關係,而朋友彼此年齡通常不會差太多,可能反淪為「老老長照」,失卻本意,因此若能引入部分專業人士與法人將會更為萬無一失。
就實務上來說,許多人會選擇自己的近親或朋友來照顧自己。不過有鑑於近親可能有繼承遺產的利害關係,而朋友彼此年齡通常不會差太多,可能反淪為「老老長照」,失卻本意,因此若能引入部分專業人士與法人將會更為萬無一失。